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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8-10-26 10:21:4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效、人岗相适、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等制度适用高校的规定、意见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推进学校的发展建设,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要充分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想事、干事、成事,充满朝气,年龄梯队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干部,其中选聘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选拔任用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职责,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干部职数设置

第六条 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级岗位职数一般为1-2个,少数工作面宽、任务量大的部门可适当增设1个。

第七条 教学单位处级岗位职数一般不超过5个,配备原则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1名,副书记1名;院长1名,副院长原则上2名。生产实践工作量较大学院可适当增加1 名副院长。

第八条 教辅和其他单位的处级岗位职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级党组织有岗位设置要求的不受此限制。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九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党的教育事业,在学校的发展建设中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做出突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工作时间满五年。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4〕39号),结合学校具体实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人员可选任为教学单位及学术专业性较强部门(机构)的行政正处级领导职务;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人员可选任为教学单位及学术专业性较强部门(机构)的行政副处级领导职务。选拔任用的上述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和岗位工作能力;因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限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三)提任党务系统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还应有一定的党务或相关工作经历。

(四)各学院、教务、科研等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学历,同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副高级。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副处级岗位原则上选拔40岁以下,重点选拔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硕士研究生。

(五)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经过校级以上党校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换届调整时原则上年龄应能够任满一个任期。

(七)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任,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一)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部门或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处级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干部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三)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四章 动 议

第十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分工负责,充分酝酿、有效集中,权责一致、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本办法对有关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岗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后,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初步工作方案,并提请“五人小组”(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进行会议酝酿。根据会议酝酿情况,形成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近三年各类考察考核测评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考核中民主测评结果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达到三分之一的,不得列为拟提拔建议人选。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民主推荐按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

参加民主推荐大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2/3以上。

(一)民主推荐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其他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会议推荐由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正教授、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教学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会议推荐由所在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科级以上干部、正教授、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推荐人选,推荐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自荐)材料并署名。党委组织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一步听取意见。所推荐(自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六章 考 察

第二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六条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被推荐人日常表现等,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经学校党委常委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报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应当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七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不落实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党委组织部组织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预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对拟提拔人选在现岗位工作时间不足2年的,应当到其前一个工作单位(部门)进行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所在部门、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正教授、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须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处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对考察材料负责,并注意保密。

现任处级干部,继续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可不进行考察。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要正常履行干部考察程序。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在学校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况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报批。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九条 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实行任命制和聘任制。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提任的处级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按照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实行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考核必须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属不适应岗位需要的,应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分类管理和任期制。教学单位(包括设置的平台、中心、研究所等)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双肩挑”干部),每四年一个任期;其他岗位处级领导干部统一纳入管理服务岗位进行管理,每三年一个任期。任期内,可以对干部作个别调整,但整体任期不做改变。

经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执行相关规定的任期。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做竞聘报告、组织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或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 “双肩挑”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个任期(8年),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只聘任教学、科研、实验岗位(以下称为“回归学术”) ,回归学术两年内不能再担任原职务。因工作需要,且经民主测评群众公认度高、经党委常委会会议认定工作业绩优秀、岗位工作热情高、年富力强的正职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因所在单位撤并等原因重新任职,但是级别相同、类别相同、工作性质和内容相近的干部,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首次实行本办法时任职年限达到或超过8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管理服务岗位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个任期(6年),一般应轮岗交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经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认为能够胜任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可回归学术。因工作需要,且经民主测评群众公认度高、经党委常委会会议认定工作业绩优秀、岗位工作热情高、年富力强的正职干部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因所在部门(机构)撤并等原因重新任职,但是级别相同、类别相同、工作性质和内容相近的干部,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首次实行本办法时任职年限达到或超过6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权力集中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满5年,原则上应当进行岗位交流。

上级部门对其他特殊岗位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岗位锻炼。

(四)干部交流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五十条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调整

第五十一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处级领导干部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或处级领导干部年满58周岁,管理服务岗位领导干部应免去现职,保留原处级待遇;“双肩挑”岗位领导干部回归学术。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该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在党组织或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的。

(五)在干部竞聘中,未被聘任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岗长期休养的。

(八)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二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第五十五条实行干部调整制度。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二章 目标责任、考核及离任审计

第五十六条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一)被任命的干部要依据学校党政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职工作实际,制定任期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的制定应该实事求是,责任明确,尽可能准确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在质量、效果、提高幅度、规范化等方面辅以科学的定性描述。

第五十七条实行任期考核制。

(一)干部的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一负责安排。每年要进行年度考核,任届期满进行换届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被考核的干部本人,应根据考核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四)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重要岗位的处级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

(一)根据有关法规、法令要求,有关干部离任前按规定一般应进行离任审计。由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

(二)审计结果和评价应作为干部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九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超部门、单位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七)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八)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九)不准采取拉票、说情、跑官要官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十)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六十一条认真执行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和《吉林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提拔干部讨论任用前审核暂行办法》,加大干部选拔任用的“三审两核一把关”力度。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各部门、各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干部工作纪律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实行组织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现行规定有相悖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校内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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