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基层党组织:
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的要求,从2017年1月份起,按现工资标准收缴党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教职工党员(含非编制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工资收入(按照上述折算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三、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四、相关要求
1、各党支部要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本支部全体党员,进一步加强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规范地使用留成党费,将党费真正用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开展党员集体活动和奖励、扶助党员等方面。
2、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方可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各党总支按季度上缴党委组织部。
4、调整党费收缴标准依据2017年二月份工资进行的核算,有疑义的可到党委组织部进行核实。
5、请各基层党组织到组织部领取《2017年核算党费收缴标准统计表》。
党委组织部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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